钱志敏比特币案:
真正的制度性分水岭仍在前方
——接管人入局,代表机制重组,除夕与初一两日的英伦法庭是程序路径之间的激烈较量,而7月适用法律之争将成关键战场
(本文首发于财新网 25/02/2026 专栏文章)
除夕与正月初一的英伦法庭
2026年2月16日与17日——恰逢中国春节——钱志敏比特币案的民事追缴(civil recovery)程序继续推进。英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在曼彻斯特的法庭持续两天的庭审中,约有8至10位御用大律师(King’s Counsel)及多组律师团队出庭陈述。
这两天的庭审,并非简单的程序性延续,而是标志着POCA(英国《2002年犯罪所得法》)框架下该案结构出现实质性转折。
一、新变量:公司诉讼接管人入局
此次庭审的第一项议题,是针对蓝天格锐公司提出的“诉讼接管人”(litigation receiver)任命申请。
法律基础与性质
该申请依据英国《高级法院法》(Senior Courts Act)第37条提出。需要强调的是,诉讼接管人并非破产清盘程序中的清盘人(liquidator),而是一种为特定诉讼目的而设立的司法安排,其作用在于为解决公司“管理僵局”或“职能失效”问题,经法院任命,代表公司参与相关诉讼。
特纳法官在庭上明确指出,蓝天格锐公司“是实施庞氏骗局的工具”(the vehicle deployed for the carrying out of a Ponzi scheme),涉及对大量中国投资者的欺诈行为。在此背景下,该公司是否有资格依据POCA第281条提出权利主张,理论上存在重大障碍。蓝天格锐公司本身并非受害人,而是犯罪结构的一部分。
然而,法官也表示,本次决定并非实体裁判,也不是“mini-trial”。若在现阶段就断然拒绝任命接管人的申请,等于在尚未充分听取法律论证前,将公司排除在程序之外。最终,特纳法官极为审慎克制地行使酌情权(“by a fine margin”),批准了蓝天格锐公司诉讼接管人的任命。
接管人的潜在作用
根据POCA第281条,第三方若主张对被扣押追缴资产享有“物权性质权益”(proprietary interest),可以向法院提出权利主张。
接管人的任命,使蓝天格锐公司在程序上具备评估并可能提出POCA s.281项下权利请求的可能。但是否具备实体权利基础,将取决于2026年7月对“适用法律”问题的开庭审理结果。
若适用中国法,非法集资诈骗合同无效,相关“交易”可撤销,公司对受害人债权人有财产返还义务,而资金进入公司形成公司财产,公司处于破产清盘状态,则资产将纳入破产财产。如是,资产分配将依据破产清盘程序进行,由债权人(即受害者)共同享有,而非通过个人财产权主张分割。换言之:若个人无法依据中国法确立财产物权权益,公司(通过接管人)可尝试集中索赔,将争议转化为破产清盘分配模式,取代众多个人证明财产物权权益的局面,形成单一公司索赔人对资产池提出整体权利主张的格局。
若适用英国法,蓝天格锐公司作为犯罪工具的身份,则可能成为难以逾越的理论障碍。
法官同时明确设定边界:若被任命的接管人在获取法律咨询后决定不在截止日期前提出POCA s 281申请,或未能获得申请人地位,则接管安排将立即解除。
公司诉讼接管人的出现,使原本以英国检方(DPP--英国皇家检察署署长)与281权利申请人为核心的对抗结构,正式开始出现新的第三变量。但这一变量是否能够真正转化为实体权利,仍存在很大不确定性,亦高度依赖7月就适用法律问题的裁决结果。
二、代表机制重组:程序路径之间的竞争
两天庭审的第二核心议题,是如何管理数量庞大的s281权利申请人。
目前已有上万名申请人委托律师提交权利主张,预计仍可能新增。法院必须决定,如何由一家律师团队统一代表所有申请人,就关键的适用法律问题在7月的庭审中进行陈述和辩论。
庭上逐渐呈现出不同的程序思路:一种是强调集中代表、统一口径,以提高效率并控制成本;另一种则强调申请人的选择权,主张保留多元代理结构;英国检方(DPP)则主张现阶段应仅聚焦7月庭审的适用法律问题,不宜过早形成复杂的类集团诉讼结构(group litigation)。
法院的管理型司法风格
特纳法官多次强调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的首要目标——以公正且适当的成本处理案件(deal with cases justly and at proportionate cost)。
在多组律师反复陈述、观点交织的情况下,法官明确表达对程序失控风险的担忧。其关注点并非支持某一方,而是控制律师数量,限定发言范围,管理共同费用,避免程序拖延。
最终,法院决定由斐石律师事务所(Fieldfisher)的律师团队就7月庭审的适用法律问题作统一陈述和辩论,但仅限于该议题;其他律师不得就该问题单独出庭发言,但可在内部协作并为其代理的客户提供咨询意见。
这一安排并非对其他律所代理权利及立场的否定,而是对程序可管理性的现实考量。
三、关键截止日期:5月22日与6月18日
英庭上明确了两个关键时间节点:
•2026年5月22日:POCA s 281申请人须完成登记(foot in the door);
•2026年6月18日:补齐必要财务信息。
庭审中,有律师将上述关键时间节点形容为“guillotine deadline”,而6月18日偏巧又是“Waterloo date”(滑铁卢之战纪念日)。这些称谓本身,折射出程序节奏的紧迫。
法院明确表示,不应无限期开放281权利申请的时间窗口。未能在截止期限前进入程序的申请人,未来可能失去参与资格。
对中国受害人而言,这意味着英国的司法程序已经进入明确节奏阶段,而非可以无限期等待观望。毕竟,从英国检方2024年10月22日在其网站上发布“致蓝天格锐诈骗案受害人的通知”(Notice to Victims of the Lantian Gerui Fraud),明确POCA s.281权利主张路径至目前拟定的截止时点,已有19—20个月的时间窗口。
四、适用法律:7月的关键庭审
将于今年7月进行的关于适用法律这一关键问题的庭审,并非抽象的法理讨论,而是将决定本案资产分配结构的根本方向。
281权利主张的核心门槛
根据英国POCA第281条,法院必须裁定权利主张申请人是否对公权力可追缴的财产享有“物权性质权益”(proprietary interest in the recoverable property)。债权人身份本身不足以构成第281条的权利基础。
因此,问题在于:受害人是否对相关比特币资产享有物权性质权益,而这一判断必须基于适用法律。
若适用英国法
281权利申请人的法律处境将显著改善。英国衡平法承认追踪与追索原则(tracing and following)。财产可在形态转化后继续追踪(现金→加密货币);欺诈受害人可通过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理论主张权益;混合资金规则(mixed funds doctrines)具有一定灵活性。
在此框架下,若证据支持,申请人存在确立物权性质权益的现实路径。若获得法院支持,其权益可能按当前市场价值(含比特币增值部分)确认。
若适用中国法
结构将发生显著变化。
依据中国民法理论,资金在投资或合同支付后发生所有权(物权)转移,即使是受欺诈诱导。刑事司法实践中,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通常不被认定为原物所有人,而是享有“退赔损失”的债权性请求权。
在该情形下,多数申请人可能仅被认定为债权人。依据POCA第281条,债权人身份本身不足以构成物权性质权益的基础,相关权利主张将面临实质性法律障碍。
英国检方与公司路径的不同逻辑
英国检方(DPP)的目标,是在POCA框架下最大化追缴非法所得并予以充公。若适用中国法,众多个人的281权利申请成功率可能下降,资产更可能整体进入追缴程序。
对于在英国提起蓝天格锐公司清盘的呈请人(Wang Wu)而言,适用中国法则可能具有另一种战略意义。中国法框架下,非法集资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返还关系,本质上属于公司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而资金进入公司形成公司财产,公司处于破产状态,则资产将纳入破产财产。若众多个人难以确立物权性质权益,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在破产清盘框架下可能主张集中权益。资产分配逻辑或从众多个人的物权权利主张,转向公司破产财产的债权比例分配。
正是在这一潜在结构转换背景下,特纳法官虽承认蓝天格锐公司作为欺诈工具存在重大理论障碍,仍以“by a fine margin”的审慎克制裁量允许其参与程序,而未在现阶段将其排除。
五、结构性观察:跨境制度交汇
春节两天英国高院庭审所呈现的,已不仅是“受害人vs英国检方”的简单对立,而是一个多方结构,包括:英国检方、s 281权利申请人、通过诉讼接管人任命而作为主体被“激活”的蓝天格锐公司,以及潜在的破产清盘路径与民事追缴程序的交织。
与此同时,英国内政部(Home Office)提及的中英“外交层面解决路径”,仅被视为一种“可能性”(possibility),而非既定安排。
此外,成本问题在两天的庭审中亦反复浮现。英国Post Office Horizon案件的经验和教训,使法院对法律费用侵蚀资产保持高度警惕。
本案已成为财产法理论、冲突法、破产法与公法追缴没收制度的交汇点。这也是其程序结构高度复杂、争议持续扩大的根本原因。
结语:
中国除夕与正月初一的两天英国庭审,是程序路径之间的激烈较量。
将在7月进行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庭审结果,则可能成为决定受害人法律地位与救济结构的关键时刻。
在跨境资产追缴这一高度复杂的制度场景中,法院强调程序秩序、成本适当性与司法可管理性,并未提供情绪化答案,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谨慎前行。
真正的制度性分水岭,仍在前方。
独立观察者说明
本文系作者基于对2026年2月16日、17日英国高等法院公开举行之案件审理的旁听与观察,并结合已公开信息所撰写的专业评论。作者并未在本案中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亦未接触或使用任何未公开的案卷材料、法院文件或受保密令限制的信息。
文中所涉分析、评论及对程序性进展的理解,均系作者基于独立观察所作出的专业判断,并不代表任何特定律师事务所、当事人群体、监管或执法机构的立场、策略或观点。
Key contacts / Authors
Yuhua YANG: yuhua.yang@thornhill-legal.com
Rhea YU: rhea.yu@thornhill-lega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