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金出海”:跨境追赃的制度错位与利益再分配
(本文首发于财新网 07/04/2026 专栏文章)
距今约1.5亿年的恐龙化石,在伦敦拍卖行落槌成交;
85套伦敦房产,价值8000多万英镑, 通过十余家空壳公司集中持有;
6万余枚比特币,市值人民币数百亿, 在英国执法机关查获后进入高等法院民事追缴程序;
而在大西洋彼岸,美国司法部则宣布查扣与柬埔寨电诈集团有关的十余万枚比特币,案值人民币上千亿,创下美国史上最大规模的资产追缴纪录。
这些看似分散的资产,背后却指向同一条越来越清晰的路径:源自中国的经济犯罪收益,经跨境转移、分层洗白与资产形态重组,最终沉淀于英国、美国及其他法治成熟市场。受害人绝大多数在中国,往往分散且弱势;而一旦资产在境外完成“合法化”包装,案件的重心便不再是上游犯罪本身,而转向境外司法体系如何处置这些财富。
过去两年间,一系列具有标志性的案件相继浮出水面,且金额一个比一个惊人。
天津蓝天格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规模高达约430亿元人民币, 其实际控制人钱志敏在英国被查扣的比特币超过6万枚,按当前市值计已达数百亿元,并牵涉近13万名中国受害者。主犯因洗钱定罪于2025年11月领刑, 百亿级别的冻结资产正处于英国史上最大规模、最复杂的民事追缴程序中。
苏江波案,英国皇家检控署(CPS) 在2026年3月依不明财产调查令(Unexplained Wealth Order, UWO)和临时冻结令(Interim Freezing Order, IFO),将其在伦敦的85套房产,价值超过8100万英镑(约合人民币7.38亿元)查封冻结;其上游涉案罪名是面向中国境内赌客运营的跨境网络赌博。
苏炳海案,英国国家犯罪调查局(National Crime Agency, NCA) 于2025年11月与其达成和解,没收其在伦敦的9套房产、恐龙化石及艺术品资产,总值超过2000万英镑;该案上游背景牵连新加坡“30亿新元(折合人民币160余亿元)洗钱案”与中国跨境网赌、诈骗资金链。
宋世杰案,英国NCA于2025年9月发布的公告显示,其在伦敦的豪宅、六套公寓及银行账户合计被没收约1670万英镑;与此同时,他亦牵涉美国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杀猪盘”案件, 金额约1000万美元, 被英美两地民事追缴没收程序所围堵。宋世杰已向英国和美国交出了近2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没收和解金。
田文军案,英国NCA于2024年末没收其夫妇在英国的约1200万英镑资产(约合人民币1.1亿元);而中国警方披露的上游骗贷案规模则高达2674.7亿元人民币,其中约110亿元进入田氏夫妇口袋。
“和合系”林强案亦从另一个维度印证了这一模式。P2P千亿庞氏骗局非法集资系列案件未兑付资金规模达300余亿元人民币, 在风险全面暴露之前,林强已着手转移资产、安排资金出境,并获取外籍身份与海外居留路径。2025年,其被从印尼遣返回国受审。这一案例亦表明,跨境资产与身份安排,往往并非事后应对,而是经济犯罪全球化背景下的“前端配置”。
再往外延,柬埔寨太子集团陈志案进一步揭示了跨境执法的协同趋势。2025年10月,美国司法部在纽约起诉陈志,并启动针对十余万枚比特币的没收程序, 彼时估值约150亿美元(折合1000余亿人民币)。与美国起诉书一同发布的是英美两国的联合制裁名单, 将太子集团定性为跨国犯罪组织, 对相关个人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实体实施制裁。陈志的妻子、情妇和子女曾定居伦敦, 2025年3月, 英国警方因洗钱调查突袭了马恩岛的太子集团公司。当天晚些时候, 陈志飞离伦敦。英国执法机构冻结了陈志团伙位于伦敦北部价值1200万英镑的豪宅, 以及旗下公司的多处投资房产, 包括价值约1亿英镑的办公楼, 以及位于伦敦南部的17套公寓。随后, 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也都发布了相关制裁名单, 查封冻结了巨额资产。多法域协同行动, 传递出清晰信号:当跨境犯罪高度国际化时,真正有效的追赃,绝不会局限于单一国家的孤立行动,而是依赖英美、欧亚等法域之间的协同机制。
将这些案件放在一起观察,可以看到一个日益清晰的结构。
上游, 是本土化、大规模、受害人众多的经济犯罪——非法集资、金融骗贷、场外配资、市场操纵、跨境赌博、电信诈骗等,其财富来源和受害人群体高度集中于中国。
中游, 则是高度国际化、工程化的洗钱体系:通过公司结构、多重国籍与身份安排、家族成员代持、加密货币通道以及跨法域跳转,使得资金在全球范围内被不断重组与“去来源化” ——现代黑金出海的“基础设施”已然成型。
下游,资金不再只是被转移、被藏匿,而是被重塑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形式——房产、金融资产、加密货币、奢侈品、艺术品、贵金属,乃至恐龙化石这样的另类高价值资产。犯罪所得嵌入全球金融与资产体系,主动寻找监管洼地、司法缝隙和制度套利空间。黑金一旦完成这种形态转换,犯罪的经济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实现。
不论是直接沾着受害人血泪的资金,还是从金融机构间接掠夺走的储户资金, 都被洗成了能够安家、置业、留学、传承、消费乃至炫耀的“正当财富”。此外, 不容忽视的是, 在部分案件中,资金来源结构复杂,可能涉及多层利益输送与代持安排,这也进一步增加了跨境追赃的识别与证明难度。
为防范中国政府的打击, 很多犯罪分子都将美国和英国作为首选目的地。但由于近年美国签证相对困难, 英国被视为比较理想的终点。通过买一本英联邦国家的岛国护照(如圣基茨和尼维斯), 就可以免签进入英国。当犯罪分子全球化分散风险时, 需要把巨额黑金资产往不同的篮子里放, 他们发现, 英国是一个相对比较好用的“篮子”。
英国,之所以在这些案件中反复出现,并非偶然。其“制度吸引力”毋庸赘述:无外汇管制,金融体系开放,法律秩序稳定,财产权利保护成熟,资产持有与交易工具丰富;同时,中英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并以较高的人权保护标准著称, 使得刑事追责与引渡成本显著提高。
更深一层的原因在于,英国不只是“藏钱”的地方,也是“过日子”的地方。宜居环境、成熟社会保障体系、全球顶尖教育资源、国际化社交圈层和可代际传承的资产配置工具, 使其成为许多经济犯罪分子理想的最终落脚点。对他们而言,英国并非临时避风港,而是可以“带着财富重新开始人生”的地方。
类似的“资产落地—身份重构—再嵌入”路径,在部分外逃人员身上正呈现出更加制度化的特征。财新披露的田春明、郭宝珍夫妇案(https://wenews.caixin.com/2025-11-10/102381244.html)提供了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侧面。公开信息显示,田春明因骗贷被通缉, 外逃十余年, 其妻郭宝珍在英国注册房地产公司并作为唯一董事和实控人,其国籍登记为“塞浦路斯”,居住地为英国。从公司信息与资产结构来看,该实体更接近项目载体,而非实质经营主体;其配偶田春明已更名为“Brook Sun”,并取得瓦努阿图国籍,曾申请在英国居留并进入英国移民与庇护法庭审理程序。
这些都预示着“黑金出海”之后的下一阶段演化:资金的跨境转移,并非终点,而是与身份重构、公司结构搭建及所在地法律体系嵌入同步推进的过程。即便未必进入英国POCA项下的追缴程序,相关主体仍会在英国公司法、移民法及监管体系中留下清晰轨迹。换言之,英国在这一体系中,不仅是资产沉淀地,也逐渐成为身份、法律关系与商业叙事的重构平台。纵然尚未触发刑事或民事追缴程序,相关主体也已进入英国法律与监管体系的“可见范围”。
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一个更具张力的现实逐渐显现出来:这些案件中,数以亿计的黑金资产往往能够被迅速查获甚至没收,但“人”却很少被绳之以法。苏江波未被刑事指控;宋世杰与田文军通过民事和解方式结案;苏炳海交出资产后仍保持自由身;部分涉案人员甚至通过交出资产换取撤销国际通缉。
这种“资产被锁定,而人仍在体系之外”的结构,并非简单的执法懈怠,而是刑事司法边界的体现。上游犯罪发生在境外,英国缺乏直接刑事管辖权;无双边条约下的引渡受制于人权审查与程序抗辩;跨境取证成本高昂;刑事定罪标准极高。在这样的约束下,“抓人定罪”成为一件成本极高且不确定的事情。
与此相对,英国《2002年犯罪所得法》(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 POCA)提供了一条更具确定性的民事路径。该制度的核心并不在于给某人定罪,而是以剥夺犯罪收益的方式破坏犯罪的经济动机——无人可以从犯罪中获益。在这一框架下,执法机关针对的是“资产本身”,而非“行为人”。只要资产来源无法合理解释,即可在民事标准下被追缴。不同于刑事案件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高定罪标准, 民事证据盖然性标准(balance of probability)门槛较低, 且可以设置举证责任倒置(除非你证明这是合法财产, 否则不明来源的财产可以推定为非法所得)。这种对物诉讼(in rem)机制,使英国能够在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的情况下,追缴没收非法所得, 有效剥夺犯罪收益。
这种制度在跨境犯罪语境中具有显著效率优势, 但也自然导向一个结果:系统优先处理的是“钱”,而不是“人”。
在实践中,“以资产换平安”的结果并不罕见。不仅是被通缉的中国犯罪嫌疑人,以资产换自由, 在一些高净值个案中,巨额和解金与刑事责任之间形成复杂互动关系。例如, 前F1掌门人Bernie Ecclestone在2023年英国税务欺诈案中支付高达6亿多英镑巨额和解金后以缓刑避免入狱。在德国相关案件中, 他支付了当时创纪录的和解金1亿美元, “买”断了审判, 德国法官和检察官认为“公共利益”已得到满足,终止了审理;与此同时,涉案德国银行家Gerhard Gribkowsky却被判处8年多长期监禁, 他显然没有F1掌门人Bernie的财力和博弈资本。这种对比, 并非简单的不公,而是不同法域中“财产处置”与“刑事责任”关系差异的体现。但对公众而言,它无疑强化了一种直观感受:在某些制度环境下,利用司法制度中的“经济和解”机制, 可以“破财免灾”“逍遥法外”, 黑金资产处置本身,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
如果说POCA有效实现了“剥夺犯罪收益”,那么它并未自动解决另一个问题:这些资产应当归属于谁。该制度并不以受害人补偿为优先目标。在钱志敏案中,受害人必须通过POCA第281条证明其对涉案资产享有可执行的财产权利,而不仅仅是债权人(受害人)身份,并需通过复杂的追踪规则证明资金流转路径。对跨境受害人而言,这一门槛极高。现实中,大量受害人无法进入程序,小额投资人几乎被排除在外,维权呈现明显的“精英化”特征。
制度可以精准识别“问题资产”,却难以有效识别“真实受害人”。
当视角进一步抽象,可以看到一个更深层的结构性错位。
英国的目标在于打击洗钱、提高执法效率, 维护金融秩序并实现公共利益(包括通过资产追缴形成财政收益与执法激励)。
中国更倾向通过政府间协商合作、条约机制或外交路径推动资产返还, 对参与外国司法程序相对保守。
而受害人则分散、弱势,缺乏有效组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跨境维权能力。
三方逻辑各自合理,但彼此之间并不对齐,也缺乏一个能够兼容三方目标的制度交汇点。
由此,一个不那么舒适但必须正视的现实场景浮现出来:跨境追赃,“正义的回归”似乎遥遥无期, 而可能演变为一场在合法程序下完成的财富再分配。犯罪人未必被惩罚,受害人未必获得补偿,而资产却可能被另一国家体系有效吸收。这并非某一制度的失败,而是不同制度目标之间错位的结果。
真正的出路,不在于对单一制度的批评,不在于情绪或指责,而在于制度之间的对接与重构。
个体层面,受害人、律师、诉讼融资方等参与者的博弈,本身就是规则演进的一部分和推动力,而不只是制度的“副产品”。
司法层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英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提供了合作框架,但在现实中,掌控资产与程序的一方往往拥有更大的主动权;而在英国法治框架下,政府与司法之间的边界清晰,传统以行政或政治路径推动问题解决的方式,在此类案件中往往面临现实约束。
更为关键的,是制度层面的建设。我们已经看到, 打击跨境犯罪,“猫鼠游戏”不断升级, 不能用单一国家的制度解决。需要包括跨境受害人补偿机制、透明的资产共享安排规则以及稳定的执法协同机制, 这些都是未来必须面对的课题。
在“出海”成为时代关键词的今天,企业、资本与人才不断走向世界。但与此同时,另一种出海——黑金的出海——也在悄然重塑跨境法治的边界。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余年, 经济腾飞, 财富积累, 经济犯罪也相伴肆意滋生, 近年更是呈现跨境犯罪、洗钱规模化、工业化的特点, 并且有科技加持以及加密货币这种新型工具助力。犯罪分子的版图呈全球扩张形势, 并通过大量、高度的公司化伪装运作进行洗白, 并逐步与本地利益深层嵌合。
问题已不只是这些黑金流向何处,而是:当它们在另一套制度中被重新定义为“合法财富”之后,我们是否仍然有能力,使其回归其本应归属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