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与跨境资产追踪的新现实

伦敦、国际仲裁与跨境资产追踪的新现实
——2026 LIDW盛会之前

(本文首发于财新网 27/05/2026 专栏文章

 

跨境商业纠纷,正在从单纯的“合同争议”,演变为围绕全球资产、合规与责任体系的综合博弈。而伦敦,始终是观察这一变化最敏锐的风向标。

 

跨境商业纠纷,正在从单纯的“合同争议”,演变为围绕全球资产、合规与责任体系的综合博弈。

 

自2019年起, 每年初夏, 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万名争议解决行业从业者——包括律所、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诉讼融资机构、调查机构以及出庭大律师事务所(Barristers' Chambers)的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士,都会齐聚伦敦, 参加伦敦国际争议解决周(London International Disputes Week, "LIDW")。

 

这场远不如达沃斯知名的行业聚会, 却浓缩了全球商业秩序正在发生的深层变化。

 

过去,人们对国际商业纠纷的理解,大多停留在“合同违约”层面——货款拖欠、工程延误、投资纠纷、合资破裂。企业的第一反应,通常是诉讼或仲裁,极端情况下才会寻求刑事追责。

 

今天,这套逻辑正在发生深层次变化。一个跨境商事争议,可能同时牵动国际仲裁、资产冻结、离岸结构、信托安排(trust structures)、全球资产追踪(asset tracing)、第三方信息披露(disclosure)、企业刑事责任、制裁与合规调查、多法域平行程序,乃至国家监管机构的介入。

 

“谁违约了”,已经不再是唯一的问题。真正的问题变成了:资产在哪里?谁实际控制资产?谁掌握关键信息?哪个法院能最快下达临时措施(保全或禁令)?哪个法域更便于跨境执行?谁更熟悉国际规则与程序工具?

 

跨境商业纠纷,正在从单纯的“合同争议”,演变为围绕全球资产、合规与责任体系的综合博弈。而伦敦,始终是观察这一变化最敏锐的风向标。

 

过去一两年间,在笔者参与和观察的跨境争议中,涉及中资企业的NPO(Norwich Pharmacal Order,中文通常译为“第三方披露令”)申请及相关施压情形屡有出现;与此同时,围绕离岸结构(offshore structures)、信托关系(trust claims)、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不当得利(unjust enrichment)等英美法概念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际贸易与投资纠纷之中。中资企业凭借产品价格与技术优势在海外市场不断拓展版图,但在跨境争议应对上,仍屡屡陷入被动。

 

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发现:在国际商业舞台上,仅仅“有道理”已经不够。如果不熟悉国际争议解决体系的工具箱——信息披露(disclosure)、证据开示、资产追踪(asset tracing)、冻结令(freezing order)、禁令(injunction)、紧急仲裁(emergency arbitration)等程序性武器——就算实体上“占理”,也可能在程序与信息层面处于被动,甚至遭遇多法域“围剿”。

 

全球商业竞争已经进入“规则能力的竞争”。这些制度工具,既可能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武器,也可能成为跨境博弈中的巨大压力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对正在加速全球化的中资企业而言,新的现实是:要走出去,企业不仅要理解国际市场,更要理解国际争议解决体系本身。

 

为何越来越多跨境商业欺诈,并不首选刑事路径

 

对很多中资企业而言,当国际贸易、跨境投资或海外合作中出现明显欺诈时,最自然的反应往往是“报警”。这不难理解。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被泛化适用的“先刑后民”,而“追赃挽损”天然被视为公权力机关主导的事务,尤其重大经济犯罪、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案件的资产查控、冻结与返还,长期主要依赖刑事司法体系推动。近年某些场景下也转向“刑民并行”。

  

实务界的共识是:国内欺诈的刑事立案门槛本就高,到了跨境场景更为复杂。也因此,近年国际争议解决领域出现一个明显趋势:面对跨境商业欺诈个案,企业和律师越来越倾向于优先启动民商事程序、国际仲裁和资产追踪,而非首选刑事路径。

  

这一变化并不意味着刑事路径不重要,更不意味着否定公权力的作用。恰恰相反,在涉及大量受害人的重大跨境经济犯罪中,官方执法合作机制的重要性反而比以往更为突出。笔者此前在《“黑金出海”:跨境追赃的制度错位与利益再分配》一文中曾讨论,近年来钱志敏比特币案、陈志案等大规模跨境追赃案件,呈现出明显的多法域协同趋势——英美执法机关、金融监管机构、制裁体系与民事追缴程序之间的联动日趋紧密。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众多、上游犯罪高度组织化、资产跨越多个司法辖区,交织洗钱、制裁、加密货币与国际金融体系,单靠个体受害人或单一民事程序往往难以实现大规模追赃。无论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的资产返还合作,还是英美近年高度协同的制裁、没收与执法协作,都表明:在系统性跨境犯罪中,公权力渠道仍是不可忽视的核心力量。

  

但与此同时,另一个现实也越来越清晰:对于大量商业场景中的跨境欺诈个案而言,刑事路径往往并不是最务实、最高效、也未必是最有利于追偿挽损的首选。原因很现实:

  

首先,跨境刑事程序天然存在司法主权边界。上游行为发生在一个国家,资金流向另一个国家,资产又沉淀于第三国。不同法域对于诈骗、欺诈、商业贿赂、洗钱等行为的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跨境取证、引渡、证据转换、司法协助往往周期极长。

  

其次,刑事程序的核心目标,并不总是“帮助商业主体快速回收资产”。刑事司法更强调:打击犯罪, 维护公共秩序, 实现国家刑罚权。而企业真正关心的问题往往是:钱还在不在?资产在哪里?能不能先冻结?能否阻止资产继续转移?能否尽快追偿止损?

  

很多时候,在国际商业环境中,“赢了案子”与“拿回钱”,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 而后者, 往往更重要。这也是为什么,越来越多国际争议律师的第一反应,不是“先报警”,而是:先锁定资产, 控制信息, 启动程序, 防止资产继续跨境转移。某种意义上,现代跨境争议解决,正在从“行为定性”,转向“资产控制”。而这恰恰是国际仲裁与英美法民商事程序最强势的领域。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能源、基建、矿业、大宗商品、跨境投融资等领域,大多数合同中约定国际仲裁(如ICC, LCIA, SIAC, HKIAC等)。与此同时,紧急仲裁员(emergency arbitrator)、临时措施(interim measures)、资产冻结(freezing injunctions)、第三方信息披露(disclosure)、资产追踪(asset tracing)等工具,也越来越频繁地被使用。

  

对于很多熟悉大陆法体系的中资企业而言,一个非常容易被低估的现实是:在英美法体系下,“程序工具”本身,就可能决定案件结果。以信息披露(disclosure)为例, 在很多中国企业的传统认知中,诉讼的核心仍然是“双方提交各自证据”。但在英美法程序文化中,“谁掌握信息”本身就是重要筹码和权力。很多跨境案件真正的关键,不是法律观点,而是:银行流水, 穿透复杂离岸架构追溯到实际权利人(beneficial ownership), 理解离岸架构和信托安排(trust deed), 厘清中间和内外部沟通环节, 以及保全包括往来电邮、社交媒体通讯等书面证据,有效追踪加密货币或其他资产形态的形成和路径。

  

NPO(Norwich Pharmacal Orders)近年来频繁出现在跨境争议中,正是因为它提供了一种极具英美法特色的思路:让掌握关键信息的第三方,协助揭示真相, 追踪资金与识别资产。即便相关主体本身并非被告,只要其“卷入”(involved)相关行为并掌握重要信息,英国法院就可能要求其披露资料。近年,涉及中资企业的 NPO 申请或威胁明显增多,并不令人意外。

  

对于很多国际争议申请人而言, 通过民商事程序先取得:信息、资金流向、实际控制人身份、资产结构, 具有巨大现实意义。而一旦信息被打开,后续冻结令、基于违约、侵权、信托、不当得利等等的索赔主张、管辖权竞争、多法域程序协调和资产追踪均可有序层层推进。

  

对于中资企业而言,这种变化尤其值得重视。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对于商务谈判、行政协调、实体权利逻辑更熟悉, 但对于英美法体系中的程序性武器,却缺乏足够认知。一些企业即便实体上“有道理”,却因为:不了解信息披露规则和义务, 不理解NPO, 忽视证据保全, 缺乏及时的资产追踪意识, 不对管辖法律选择与仲裁地设计进行充分预判和战略规划, 而是简单套用合同范本, 最终在跨境程序中陷入被动。更现实的是:这些工具并不只会被“正义的一方”使用。在全球商业竞争与跨境争议日益复杂的今天,程序工具、信息优势与多法域协同能力,本身已经成为商业博弈的重要组成部分。

  

谁更熟悉规则,谁更能运用程序工具,谁就更可能掌握主动权。

 

为什么伦敦仍然是全球跨境争议解决中心

  

如果观察近年来的全球争议解决市场,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是:越来越多复杂跨境商业纠纷,仍然在向伦敦集中。这一点,在每年初夏举行的伦敦国际争议解决周(LIDW)期间,体现得尤为明显。近万名来自全球的行业精英汇聚伦敦, 显然不只是为了泰晤士河畔的夏日风光。

  

这一趋势的背后,并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英国法优势”。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过去十年间,全球商业环境本身,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几股力量同时推进: 俄乌战争后的全球制裁体系快速升级, 中东局势牵一发而动全身, ESG与公司治理要求不断强化, 各国反腐败与反洗钱执法合作日趋紧密, 加密货币与离岸金融生态高速演化, 中资企业全球化持续深化, 国际监管与国家安全逻辑日益交织。这些变化共同导致:一个涉及国际贸易、能源、矿业、基建或投融资项目的跨境商业纠纷,今天可能同时涉及:仲裁、制裁、合规调查、资产追踪、公司治理责任、刑事风险、多法域程序协调。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 英国法律界, 尤其在脱欧之后, 反复强化一个明确的国家级叙事: "伦敦是值得信赖的全球争议解决中心"。这并不只是宣传口号, 背后是英国长期积累的争议解决服务生态。

  

这种“可信赖”,本质上是一种制度信用。相比部分政治风险较高、司法独立性存在不确定性的司法辖区,英国法律界反复强调其程序稳定、法官专业、商业友好、可预测性强、对衡平法(如信托)相关问题处理成熟。尤其对于涉及主权争端(sovereign disputes)、股东欺诈、与腐败相关的资产追索、跨境执法等高复杂度争议而言, 国际市场倾向于选择规则稳定、程序成熟、具备全球执行影响力的法域。而伦敦高院(High Court)在跨境资产控制与程序性救济方面长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包括:全球冻结令(worldwide freezing orders)、单方冻结令(ex parte freezing injunctions)、信息披露令(disclosure orders/NPOs)、追踪救济途径(tracing remedies)、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s)、信托救济(trust remedies)等, 在跨境资产追踪领域,具有极强威慑力, 且已形成高度成熟的司法实践。跨境争议一旦进入伦敦程序阶段, 真正的压力往往已不在实体争议本身, 而在于:资产可能被冻结、离岸架构可能被穿透、资金流向可能被追踪、第三方可能被要求披露信息, 全球执行风险同步上升。

  

与此同时,英国法中另一项中资企业较为陌生的领域, 是其成熟的衡平/信托法(Equity/Trust Law)体系——大陆法系下并无完全对应的概念。词面或许生涩, 但中资企业耳熟能详的离岸信托(offshore trusts)、名义持有人安排(nominee arrangements)、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s),底层依据正是英国作为普通法系鼻祖的衡平/信托法。追根溯源, 相关争议解决也自然汇聚于其发源地——伦敦。很多法域虽有现代商法, 却缺少英国法这样精细化的衡平法救济机制。很多企业和企业家直到真正进入英美法程序后,才第一次意识到:离岸架构并不只是税务或财富管理工具,同时也是争议解决中的法律结构。

  

如果进一步观察近年的伦敦争议解决市场, 还会发现另一个明显变化趋势:过去相对独立的商事诉讼、国际仲裁、白领犯罪、制裁、调查、资产追踪等程序, 正在快速交织、融合。不少顶级律所正在强化民事欺诈与白领犯罪联动——客户需要的不再是单一诉讼服务, 而是"一体化危机处理能力": 同时协调民事程序、刑事风险、监管调查、媒体压力与全球资产保护。在国际资产追踪方面, 加密货币追踪、离岸信托、主权资产, 以及对实际控制人或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追踪调查, 正成为新的核心竞争领域。过去国际仲裁较少直接处理欺诈(fraud); 近年来, 腐败指控、伪造文件、受贿抗辩、制裁相关争议越来越频繁进入仲裁程序, 国际仲裁与民事欺诈诉讼的边界也在变得模糊。这意味着, 现代国际商业争议已不再止于"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本身, 而日益演变为程序控制、资产控制、合规压力、多法域协调与全球执行能力之间的综合博弈。伦敦, 正在这一轮变化中, 重新定义跨境商业纠纷的运行方式。

 

ECCTA与“企业刑事风险时代”

  

如果说本世纪头十余年的全球化主要推动了资本跨境流动、供应链全球化、国际投融资扩张,那么过去十年的逆全球化潮流则正在重塑全球商业环境——国家监管深度介入,经济安全与企业合规挑战日益凸显。

  

这一趋势,在英国法下同样明显。2023 年,英国出台《经济犯罪与企业透明度法》(Economic Crime and Corporate Transparency Act 2023 “ECCTA”),被广泛视为英国近年来最重要的经济犯罪改革之一。在伦敦的争议解决市场上,ECCTA几乎已经成为近两年所有合规、调查与白领犯罪论坛无法回避的话题。它所代表的,并不只是一次技术性立法修改——英国正在重新定义企业的责任边界,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未能防止欺诈”(failure to prevent fraud)责任。这一制度逻辑,与英国《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中的“未能防止腐败责任”(failure to prevent bribery)一脉相承。过去,英国对大型企业刑事定罪极为困难,因为传统的公司刑事责任体系要求证明企业"指挥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本身具有犯罪故意。对跨国公司而言,这一门槛极高——通过组织结构、管理层切割、外部媒介、离岸安排,往往可以实现责任隔离。但 ECCTA 的方向非常明确:企业不能再以"这是员工个人行为"作为风险切割。只要员工、代理人、顾问或其他关联主体为企业利益实施欺诈,企业本身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能证明其已建立"合理的防范程序"(reasonable fraud prevention procedures)。企业风险逻辑,正在发生根本变化。

  

过去,企业更关注项目是否赚钱、商业结构是否可行、税务是否优化;未来则要衡量:是否具备有效的合规与内控体系、是否保留完整审计记录、吹哨人(whistleblowing)机制是否到位、管理层监控能否得到证明。换言之,在新的监管逻辑下, "不知道"已经不再构成真正的风险隔离。对正在走向全球化经营的中资企业而言,这种变化值得高度重视。

  

过去几年,中国企业在中亚、中东、非洲、拉美等地的基础设施、能源、资源与贸易项目中持续扩张;与此同时,国际监管环境也在快速变化。许多过去被视作"商业惯例"的安排——中介费、顾问费、当地协调费、代理人或代持结构、渠道安排等——在新的全球监管逻辑下,正日益被重新审视。尤其在反腐败、反洗钱、制裁、出口管制、ESG治理这些合规领域日益融合的大背景下,企业面对的已经不再只是单一法律风险, 而是多法域、跨监管、跨程序的综合风险。全球商业竞争,正在从"市场竞争"演变为"合规与风险治理能力"的竞争。

 

中国企业与中国律师的新课题

  

对中资企业而言,"走出去"早已不再陌生。越来越多企业深度参与国际能源、大宗商品、基础设施、金融投资、科技合作、全球供应链重构。与此同时,它们也正在进入另一个相对陌生的阶段——"争议全球化"。过去,企业对国际化的理解大多停留在市场进入、商业谈判、税务结构、投融资安排;而今天一个日益不可忽视的现实是:企业不仅要理解国际市场,还要理解国际争议解决体系本身,包括管辖法律、仲裁地、信息披露风险、临时救济措施、制裁风险、离岸透明度、执法策略、资产保护等。国际商业竞争,不只是产品、资本与市场的较量,更是规则、程序、信息与资产控制能力的较量。"走出去",企业必须理解域外规则体系本身。

  

这一变化也正在重塑中国涉外法律服务行业。过去很长时间,中国涉外律师更多扮演合同审核、交易支持与执行的角色;而今天,越来越多复杂跨境项目要求律师同时理解国际仲裁、欺诈、调查、制裁、合规、资产追踪、离岸架构、危机管理等。律师本身的角色,正在从"交易支持者"逐渐转向"全球风险治理参与者"。

  

中资企业需要建立新的国际能力。在今天的跨境争议环境中,问题远不止于"合同写好即可",更要回答:争议发生后资产在哪里?哪个法域最容易执行?是否存在离岸风险敞口?是否可能触发信息开示义务?是否面临制裁溢出风险?是否具备跨法域协调能力?

  

在新的全球商业秩序中,真正决定企业国际生存力的,或许已经不只是"走出去"的能力,更是在全球争议体系中"站得住、守得住、追得回"的能力。这背后,本质上是企业全球风险治理能力的竞争。

  

在伦敦国际争议解决周这样的平台上,可以清晰感受到全球争议解决加速演化的趋势:国际仲裁、民事欺诈、资产追踪、刑事风险、制裁与监管之间的边界已越来越难以分割。而对于中资企业、中国律师乃至政策制定者而言,新的课题已然摆在面前——当中国资本与企业越来越深嵌入全球市场,能否建立更成熟的跨境争议解决能力、更有效的国际资产保护体系、更透明稳定的跨境追赃合作机制、更具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将日益决定中资企业未来全球化的深度与安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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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hua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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