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之后,合资终于散场
——德司达(DyStar)股东之争与一家中企的十八年国际化治理

2025年12月30日,一场持续约十年的跨国股东争议,终于以一笔超过7亿美元的交易画上句号。

 

这一天,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龙盛”,证券代码:600352)旗下的德司达全球控股(新加坡)有限公司(DyStar Global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下称“德司达”或“DyStar”)向指定账户支付约4.27亿美元,回购印度Kiri Industries Limited(下称“Kiri”)所持20%的股份;浙江龙盛另一家全资子公司则支付约2.76亿美元,收购Kiri持有的其余17.57%股份。交易总额约7.02亿美元。至此,浙江龙盛通过旗下三家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德司达(DyStar)100%的股权,印度合资方Kiri完全退出。

 

对于浙江龙盛,这意味着其终于实现了对一家全球性特殊化学品生产服务商企业的完整所有权。对于Kiri,这意味着经过十年诉讼、估值争议和执行安排,其持有的少数股权终于退出变现。根据Kiri披露,其最终收到约6.89亿美元。

 

双方合作关系的终结,也为一段横跨十八年的国际化历程提供了一个值得回望的节点。

 

2007年前后,来自中国浙江与印度古吉拉特邦的两家化工企业,开始探索跨境产业合作。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余波未平,双方又因一家陷入困境的欧洲化工巨头而走到一起。此后,合作伙伴之间的股权比例和控制权发生变化,合资股东分歧逐渐演变为司法争议。2018年,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ngapor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简称SICC)认定控股股东存在压迫少数股东(oppression)的行为,要求其买断(buy-out) Kiri持有的股份。然而,这项判决的执行则颇费周折。经过多年估值和司法救济程序,新加坡法院最终任命专业接管人(receiver)组织股权出售,才使双方在2025年底完成分离。

 

这是一起跨越中国、印度、德国与新加坡的商业争议。它不仅涉及少数股东保护、董事职责、公司估值和司法救济,也提出了一个更具普遍性的问题:一家企业有能力完成复杂的跨境收购、整合全球产业资源,是否就意味着它已经具备了与之相匹配的国际化治理能力?

 

从浙江上虞到世界:一次颇具雄心的跨境合作

 

浙江龙盛的起点,是1970年浙江上虞的一家乡镇化工企业。经过数十年的产业转型,企业从农药、纺织印染助剂进入染料及精细化工领域,并于200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进入21世纪后,浙江龙盛的国际化逐渐从产品出口转向海外投资、生产和产业整合。

 

印度是其中重要的一站。

 

根据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2018年的判决,浙江龙盛与Kiri于2007年前后建立联系,并在2008年设立合资企业Lonsen Kiri Chemical Industries。龙盛一方持股60%,Kiri持股40%。双方试图将中国企业的技术和市场资源与印度的生产能力结合起来。

 

这种合作有其现实的产业逻辑。染料及纺织化学品行业具有全球供应链特征,生产成本、技术积累、环境监管、客户网络与市场准入相互交织。中国和印度企业各有所长,通过跨境合作拓展市场,并不令人意外。

 

真正改变双方关系的,是金融危机背景下2009年出现的一次战略收购机会。

 

德国DyStar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欧洲大型化工企业的染料业务整合。它拥有成熟的技术、品牌、客户及国际经营网络,却在全球金融危机后陷入财务困境。作为DyStar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的供应商之一, Kiri率先与德国破产管理人展开谈判,拟以约4000万欧元收购相关业务资产。

 

但对于当时的Kiri而言,这项交易所需的资金及后续经营资源并非轻易可以独立承担。浙江龙盛因此被引入收购安排。

 

从商业角度看,这是一次典型的困境资产收购:亚洲制造企业利用欧洲产业重组的机会,以相对有限的初始投入获得全球业务平台。对于浙江龙盛而言,交易的战略意义也远不止于购买一项生产资产。通过DyStar,能够接触原本需要多年积累才能建立的国际客户关系、品牌、技术及销售网络。

 

后来的事实表明,DyStar成为浙江龙盛国际化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经历漫长诉讼,龙盛最终仍选择投入巨额资金,保留并取得这一国际平台的全部股权。

 

但这次收购也改变了中印双方原有的合作关系。此前,两家企业主要是在特定生产项目上合作;收购完成后,它们成为一家全球化经营企业的共同股东。资本投入、经营控制、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和未来退出,都必须在同一个公司治理框架内协调。

 

产业合作可以建立在优势互补之上,共同持有一家跨国企业却要求更持久的利益协调机制。

 

这一差别,在交易之初或许尚未充分显现。

 

可转换债券与控制权的转移

 

DyStar交易最值得注意的细节之一,是2010年初投资结构的变化。

 

2010年1月27日,双方形成的条款清单(Term Sheet)设想,浙江龙盛一方投入2200万欧元,其中300万欧元为股权投资(equity),1900万欧元为DyStar 发行的强制可转换零息债券, 转股之前, 龙盛一方拟持有18.75%;Kiri投入1300万欧元认购DyStar股份, 占比81.25%。

 

但时隔几天后紧急签署的正式交易文件(the Share Subscription and Shareholders Agreement “the SSSA”, and the Convertible Bond Subscription Agreement “the CBSA”)采用了不同结构。龙盛一方的2200万欧元投资主要通过零息可转换债券安排,同时仅认购一股普通股。债券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可以转换为DyStar股份。

 

更重要的是,正式交易文件同时确立了董事会控制安排。DyStar五名董事中,龙盛一方有权委任三名,Kiri委任两名。因此,即使龙盛当时尚未持有多数普通股,也已经取得相当强的董事会控制地位。

 

2012年12月,相关可转换债券完成转股。浙江龙盛旗下投资主体Senda International Capital Limited(下称“Senda”)持有DyStar 62.43%的股份,Kiri持股比例降至37.57%。

可转换债券原本是一种常见的融资工具。但在跨境合资交易中,它同时可能承担控制权重新配置的功能。投资人先以债权人身份提供资金,再通过转股取得多数股权;债务安排、董事会构成与未来股权比例相互结合,形成完整的投资结构。

 

新加坡法院后来在判决中分析了这一安排及双方当时的谈判过程。判决反映,正式协议与此前条款清单存在差异,Kiri一方也曾对其少数股东保护提出疑虑。

 

但不能因此简单推断,龙盛从交易一开始就意图通过某种预设的“圈套”夺取控制权。交易当时存在真实的融资需求,各方亦在紧迫的商业时间表下签署了正式交易文件。

 

从法律和商业分析角度,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是推测任何一方的隐藏动机,而是交易结构的实际后果。

 

资金投入方式决定的不只是投资回报,还会决定未来十年的公司治理格局。

 

对于国际合资企业,控制权并非只有一个维度。股权比例、董事会席位、重大事项否决权、融资义务和信息权,都可能在不同阶段发挥作用。若交易文件未能充分考虑控制权变化后的利益协调与退出机制,原本建立在共同商业目标上的合作关系,便可能在利益分化时承受巨大压力。

 

控股股东能否把合资企业当作自己体内的类全资子公司?

 

龙盛控股DyStar后三年, 2015年,Kiri就DyStar的经营管理及股东权益问题提起诉讼。案件后来进入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

2018年7月3日,SICC作出实体判决,认定Senda作为DyStar多数股东,存在构成少数股东压迫的行为。

 

新加坡《公司法》第216条为少数股东提供了针对压迫性或不公平损害其利益的公司行为的救济(Personal remedies in cases of oppression or injustice)。与单纯审查某项合同是否违约不同,股东压迫诉讼需要结合公司治理安排、股东关系、商业期待及具体行为,判断有关权利的行使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不公平(unfair discrimination or otherwise prejudicial conduct)。

 

本案的关键,并不是Senda持有62.43%的股权是否有效。法院并未否定这一股权结构,也没有认为多数股东必须在每项经营决策中取得少数股东同意。真正的问题在于,多数股东能否因为拥有董事会多数席位,就将一家存在独立少数股东的合资企业,作为集团内部完全受控的子公司管理。

 

新加坡法院的答案是否定的。

 

在法院看来,双方合作安排形成了DyStar应由董事会管理的合理期待。即使Senda能够委任多数董事,这些董事仍应依法履行对DyStar本身的职责,而不能仅仅服从提名大股东或其所属集团的利益。

 

法院对一系列具体行为进行了审查。其中包括DyStar及其子公司向龙盛关联实体提供贷款、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安排、相关专利的使用与收益、向关联方支付或计提费用,以及股息分配等问题。例如,法院审查发现,DyStar体系内向龙盛关联实体提供的部分贷款缺乏适当的事前董事会批准及充分商业依据。法院也对有关资金集中管理、知识产权使用和关联费用安排提出了明确批评。

 

这些问题具有共同特征:它们并非通常意义上的陌生第三方交易,而是发生在一个已经高度整合的跨国企业集团内部。

 

在完全控股的企业集团中,统一资金调度、共享技术、总部服务收费和集中采购,可能是提高经营效率的常见手段。但当某家集团成员公司仍存在独立少数股东时,集团整体利益与该公司的利益便不能自动画等号。

 

一家公司的现金、知识产权及经营机会,并不会仅仅因为大股东拥有多数股份,就成为控股股东可以不受约束调配的资源。

 

当然,新加坡法院也没有接受Kiri提出的所有指控。对于部分采购安排、薪酬及奖金问题以及其他商业决定,法院没有认定构成压迫。这一事实同样重要。商业决策可能不符合少数股东的期待,甚至事后看来不够理想,但并不必然达到法律上构成压迫或不公的程度。

 

案件还涉及DyStar及Senda针对Kiri等主体提出的其他反请求。法院在部分问题上认定Kiri负有相应责任。因此,不能将整个争议简单粗暴地视为一方完全守约、另一方全面违法。

 

这场旷日持久诉讼所揭示的,是现代跨国公司治理中一个相当普遍、却容易被忽视的界限:

多数股权赋予控制权,但控制权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公司本身的独立利益,也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少数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

 

对于通过海外收购快速建立跨国集团的中资企业而言,这一界限尤其重要。

 

中企在国际化过程中,往往非常重视取得控制权:股权过半、董事会多数席位、关键管理人员委任权,通常被视为确保整合成功的重要条件。这些安排本身并无不当。但取得控制权只是治理的起点,而不是治理的全部。

 

当企业跨越不同司法管辖区、不同股东群体和不同商业文化,集团管理习惯便必须接受当地公司法、董事职责和股东权利制度的检验。企业越是强调全球资源整合,越需要清楚区分哪些资源属于集团,哪些资源属于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成员公司,以及利益冲突应当通过什么程序解决。

 

这或许是DyStar争议对中资企业国际化最直接、也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启示。

 

Kiri花三年赢得判决,为什么还需要等七年?

 

2018年的股东压迫判决并没有让双方争议立即结束。

 

考虑到双方信任关系已经破裂,法院认为继续维持共同持股的合资关系并非合适的解决办法,遂命令Senda买断Kiri所持DyStar 37.57%的股份。在少数股东压迫案件中,股权买断(buy-out)是一种常见救济。它既可以使受压迫股东退出,也能避免因股东争议而迫使仍有经营价值的企业解散清盘。

 

但买断命令必须回答一个极其复杂的商业问题:这37.57%的股份究竟值多少钱?

 

DyStar不是一家仅持有少量资产的投资公司,而是拥有全球生产设施、品牌、知识产权和客户网络的跨国化工集团。对这样一家非上市企业进行估值,涉及未来盈利预测、折现率、关联交易调整、知识产权价值,以及是否应对少数股权或缺乏市场流动性的股份作出折价等问题。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项,都可能使最终估值相差数千万甚至上亿美元。

 

2018年实体判决之后,双方围绕股权价值又经历多轮司法程序。2021年,新加坡法院曾将Kiri所持股份价值确定为约4.8亿美元。其后,相关估值问题继续进入上诉程序。2023年3月3日,SICC最终确定,以2018年7月3日为估值基准日,Kiri所持37.57%的股权价值约为6亿美元。两次估值相差约1.2亿美元。但这个差额不能简单理解为DyStar在2021年至2023年间增值了约1.2亿美元。2018年的估值基准日并未改变,差异主要来自司法审查后对估值方法及有关调整项目的重新处理,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假设许可费和股份缺乏市场流动性折价等问题。

 

这也是股东争议与普通债务追偿的显著区别。

 

在一般债务案件中,法院可能主要需要判断债务是否存在、金额多少以及是否到期。而在少数股东压迫诉讼中,法院除了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压迫,还可能需要重建一个不受相关压迫行为影响的股权价值。

 

估值, 并不只是一个财务技术问题,也可能成为司法救济公平性的核心。

 

然而,即使价格已经确定,问题仍未解决。Senda没有完成买断。

 

根据2024年的判决,Senda主张其未能履行买断义务,是由于无法获得足够融资。法院审查的财务资料显示,截至2022年底,Senda自身持有的现金仅约16万美元,非流动资产约7150万美元。其曾向多家金融机构寻求融资,其中一家银行提出约1亿美元的融资方案,但附有母公司担保及股份质押等条件。

 

Kiri则认为,Senda并非真正无法筹资,而是未充分推动买断安排,并应寻求母公司浙江龙盛集团的支持。

 

新加坡法院没有就Senda究竟是客观上无力付款,还是主观上不愿付款,作出最终判断。与此同时,法院明确指出,浙江龙盛并不因为是Senda背后的控股集团,就自动负有向其提供资金、履行买断义务的法律责任。

 

这触及跨境投资中一个重要的结构性问题: 跨国企业通常通过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特殊目的公司(SPV)持有海外资产。这样的安排可能具有税务、融资、监管和风险隔离等多重商业目的。但SPV的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双重效果。

 

对于投资集团而言,它可以实现不同投资项目之间的风险隔离;对于与SPV交易或取得针对SPV判决的另一方而言,它也可能意味着,集团整体的经济实力并不能直接转化为SPV自身的付款能力。

 

一家集团可能拥有价值巨大的全球资产,而其承担特定义务的投资主体,却未必具有相应的流动资金。

 

法律上的权利与商业上的可实现性,由此出现距离。Kiri已经赢得股东压迫诉讼,也获得了确定金额的买断命令,却仍然没有实现退出。

这一阶段的争议说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不能只关注能否取得有利判决,还必须考虑判决义务由谁承担、义务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以及救济安排能否最终实现当事人所追求的商业目标。

 

从司法判决到市场交易

 

面对原买断安排无法落实的局面,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最终改变了救济方式。

 

2024年2月,法院决定将Kiri与Senda所持DyStar股份整体出售,并任命德勤(Deloitte)的三名专业人士担任接管人(receivers),负责推进出售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整体出售方案并非完全由Kiri提出。根据判决,Senda和DyStar提出了整体出售的替代方案,Kiri对此原则上不反对。双方真正争议的,是出售所得应当如何分配,以及Kiri能否就长期未收到买断退出款项获得额外金额补偿。

 

法院最终决定,整体出售所得在扣除相关出售费用后,Kiri应优先获得此前确定的约6亿美元,其余款项才归Senda。2025年1月,新加坡上诉法院进一步准许对Kiri应得金额作出按年率5.33%计算的调整,自2023年9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

 

这一救济安排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没有要求接管人全面接管DyStar的日常经营,而是将其职责集中于股份出售程序。DyStar作为持续经营的跨国企业,其业务价值需要在交易过程中得到维护。更重要的是,法院通过整体出售和收益分配安排,将原本由Senda承担、却迟迟未能兑现的股权买断义务,转换为通过专业交易程序实现股权价值的机制。

 

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凭空创造商业价值,也不意味着任何股东压迫案件都可以采用同样方式。整体出售能否实施,仍取决于公司业务状况、股权结构、市场条件、交易成本以及具体法律权限。

 

但DyStar案展示了一种值得重视的司法实践:当原有救济方式不能实现公平结果时,法院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结合专业人士的商业能力,寻找更具可执行性的替代安排。

 

最终交易又出现了一个耐人寻味的结果。

 

法院原先要求出售DyStar全部股份,但经过专业出售程序,最终买下Kiri股份的仍是浙江龙盛集团一方。2025年5月,浙江龙盛宣布收购Kiri所持37.57%的股份。此后,交易结构进一步调整为DyStar回购20%的股份,龙盛全资子公司收购剩余17.57%。

 

2025年12月30日,交易完成。浙江龙盛最终取得DyStar全部股权。

从2018年裁判确认股东压迫,到2023年确定估值和买断价格,再到2025年实现退出资金交付,法院的工作逐渐从判断法律责任、确定股权价值,转向落实救济的实施机制。

 

赢得诉讼、确定价格与实现退出,是三个不同的阶段。

 

对于处理跨境股东争议的律师而言,这一区别并不陌生,却经常在交易设计阶段被低估。

 

在投资关系良好时,股东协议中的退出安排、融资承诺、母公司担保、股权转让限制及僵局解决机制,或许显得遥远而复杂。然而,一旦合作关系破裂,这些看似技术性的制度安排,往往决定争议能否在合理的时间和成本范围内得到解决。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伴随过去十余年中资企业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涉及跨境投资架构和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股东争议并不鲜见,但绝大多数争议所涉权益远不会到上亿美元规模,当事人也无力承担动辄数百万乃至上千万美元的诉讼、估值及其他专业费用,更难以承受长达十年的争议解决周期。DyStar案所展现的司法救济路径固然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却未必是大多数跨境投资者能够负担或复制的现实选择。

 

这也揭示了跨境投资治理中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法律权利的存在,并不必然意味着权利能够以经济上合理的方式得到实现。 对于规模有限的跨境合资项目而言,真正有效的投资者保护,不仅在于事后能够诉诸何种司法救济,更在于事前能否通过相对清晰、可操作且与投资规模相称的治理和退出安排(proportionality),降低利益分化最终演变为漫长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一项权利的实现成本可能超过其商业价值,那么再充分的纸面保护,也未必构成真正有效的投资者保护。

 

十八年国际化:产业整合与治理能力的两种考验

 

回望浙江龙盛与印度Kiri的合作历程,很难用简单的成功或失败来概括。

 

从产业角度看,浙江龙盛借助跨境合作及困境资产收购,建立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纺织化学品业务平台。DyStar的国际客户、品牌、技术和经营网络,无疑对龙盛全球化布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2025年底,龙盛仍愿意以超过7亿美元完成少数股权收购,也表明其对DyStar长期战略价值的判断并未因诉讼而根本改变。

 

从法律角度看,新加坡法院已经认定,Senda在DyStar治理过程中存在构成股东压迫的行为。此后,双方又围绕估值、付款和救济方式经历多年争议。

 

两者并不当然矛盾。

 

一项跨境投资可以在产业整合上取得成果,却在股东关系与公司治理上付出高昂代价。这种复杂性,恰恰使DyStar案超越了一般商业诉讼的意义。

 

过去二十多年,中资企业国际化的主要叙事,往往围绕市场开拓、技术获取、海外并购、供应链布局以及品牌建设展开。企业能否完成交易、取得控制权、实现产能协同,通常被视为衡量国际化能力的重要指标。

 

这些能力当然重要。但随着中国企业海外资产规模扩大、投资结构日益复杂,国际化能力还需要包含另一层内容:如何在不同法律制度和利益结构下,持续治理已经取得的资产。

 

首先,控制权需要通过制度行使,而不能仅凭持股比例实现。

拥有多数股权,并不等于可以绕过公司本身的治理程序。尤其当海外公司仍存在独立少数股东时,董事会运作、关联交易、资金管理、知识产权使用和利润分配,都需要能够经受法律和商业合理性的审查。

 

其次,合资企业的利益协调机制需要能够适应控制权变化。

DyStar案不是典型的双方各持50%股权、因决策僵局陷入争议的案例。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合作关系经历了融资安排、董事会控制和股权比例的变化。当最初的合作伙伴逐渐成为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双方的风险承担、信息需求和投资回报预期也一定会随之变化。

 

再次,集团管理效率不能代替成员公司的独立治理。

跨国集团追求资金、技术和经营资源的协同,本身具有合理的商业基础。但协同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不同成员公司的法律人格、董事义务及利益冲突。对于通过海外并购迅速扩张的企业而言,真正困难的往往不是把海外公司并表、纳入集团组织架构,而是建立一套既能实现集团协同、又能尊重不同法律主体、股东利益、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文化和法律要求的治理制度。

 

最后,争议解决机制需要从最终商业目的出发设计。

DyStar案历经十年,并非因为法院始终无法判断责任,而是因为责任认定、股权估值和买断退出资金实现分别面临不同困难。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不应仅仅被理解为选择仲裁还是诉讼、适用何种法律、在哪个法院起诉。它还涉及对方的资产和付款能力、救济方式的可执行性,以及当合作关系无法修复时,如何在时间和经济成本可控的情况下使当事人真正实现商业退出。

 

合资散场之后

 

2025年底,DyStar的股东关系终于重归简单。Kiri退出,浙江龙盛取得100%股权。对一家持续经营的跨国化工企业而言,这意味着长达多年的股东争议不再构成同样的治理牵制。对双方而言,交易也结束了共同持股关系。

 

但这并不意味着这十八年可以被归纳为一场零和博弈。

 

浙江龙盛最终获得了完整的全球业务平台,Kiri则将其长期持有的股份转化为可实现的投资价值。至于双方为此付出的全部法律费用、融资成本、管理资源和商业机会成本,现有公开资料尚不足以作出可靠的完整计算。

 

真正值得反思的,或许不是最终谁多付或少收了多少钱,而是一个原本建立在产业互补和共同投资基础上的跨境合作关系,为何需要经过如此漫长的司法程序,才能完成利益分离。

对今天继续走向海外的中资企业而言,DyStar案既不应被当作否定跨境合资的理由,也不应仅仅被视为一次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训。它所揭示的是国际化进入更成熟阶段后必须面对的现实:资本、技术和产业能力可以帮助企业取得海外资产,却不能自动解决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更不能代替制度化的公司治理。

 

一家企业走向世界,意味着它不仅要在全球市场竞争,也要在不同法律制度中经营、合作、处理冲突,并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与商业后果。

 

国际化的成熟,或许不仅体现在企业有能力把资产买进来,也体现在它有能力与不同利益主体共同治理,并在合作无法继续时,以可预期、可执行、成本可控的方式体面退出。

 

十八年后,合资终于散场。DyStar仍在经营,而这段漫长的股东争议,为中资企业国际化留下了一份值得认真阅读的治理样本。

主要资料来源:

阶段                            核心裁判                                                                                                   摘要

责任认定            [2018] SGHC(I) 6                                    股东压迫、董事会管理、关联交易、合法期待

估值终局            [2023] SGHC(I) 4及相关上诉               估值日期、折价、估值调整、司法确定的股权价值

替代救济            [2024] SGHC(I) 14                                  原买断安排失效后,法院能否改变救济方式

上诉及金额调整[2025] SGCA(I) 1                                    优先分配、类似利息的金额调整、救济裁量权

交易完成             2025年12月交易披露                             从司法救济过渡到实际收款与股权退出

 

主要判决原文:

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18_SGHCI_6
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23_SGHCI_4
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24_SGHCI_14
https://www.elitigation.sg/gd/s/2025_SGCAI_1

https://paper.cnstock.com/html/2026-01/05/content_21660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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